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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人员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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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员在前对水处理设备和化验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具备下列条件方能:

1.1 水处理设备正常、软水主要指标合格;

1.2 锅炉碱度、PH值、氯根等项指标合格;

1.3 化验仪器、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药品齐全完好;

1.4 工作场所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1.5 水处理设备运行和化验记录填写正确、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2、 人员应向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3、 没有办理手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 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查阅记录,听取交接情况介绍。

5、 交接人员共同检查软水处理设备、化验仪器、药品等是否齐全正常,并对软水、锅水主要指标进行化验,合格后方能签字交。

6、 人员未按时,人员应向有关领导报告,但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7、 时,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项目,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操作告一段落后方可交,人员应积极协同处理事故和完成操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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