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了经济纠纷案件,经侦大队有权力以刑事案件立案吗??如果属于刑事案件,不影响机关的正常立案与办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 】101号)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决定将案件移送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依法通知机关立案的。”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