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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分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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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分户的要求如下:

1、本人成年且经济,而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另灶起火、生活自主,因而不起伙做饭而在原户内吃饭的不得分户;

3、有相对固定的、可以独自关门上锁的居住空间,而活动平房、临时借房、单元套房中分住一间、违章搭建临时棚房等情况都不得分户;

4、一户中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子女结婚后以整户为单位分户,如户口里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分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分户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有的房产证或者土地证;

3、若非本人申请,则需要申请人与移居人的关系证明;

4、若涉及拆建,则需要拆建安置证明;

5、片警调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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