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
挪用罪的立案标准是这样:
1、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一、挪用有什么特点
具体言之,挪用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挪用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挪用的本意
挪用的本意,是指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归个人使用;
(2)挪用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并不侵吞,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二、贪污罪与挪用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罪只侵犯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
理论上通常认为,贪污罪和挪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二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账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被挪用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