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二、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三、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五、采取强制措施
被执行当事人去世的,可以中止强制执行,去申请强制执行有五个步骤,首先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其次受理,审查后会决定是否受理。第三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于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最后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