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债务人的债务能转移,但需经过债权人同意。此外,在债务纠纷中,担保人免责的情形包括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