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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的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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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的规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二、行政追偿的追偿人是谁?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为追偿人的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该组织是追偿人;③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④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提据自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是什么?

1. 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为执行主体。2. 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3. 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上秩序的实现。4. 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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