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况。可以向提出申请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4)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此外,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5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等。如果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