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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死刑复核程序改为审判程序是什么?

来源:哈瑞养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应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以实现死刑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上报程序。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2.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3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目前,死刑的实施过程中标准掌握不一而造成的司法不公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死刑实施过程中的错判乃至于错杀而造成的冤魂,更是成为影响到司法机关自身公正形象与应有的权威作用的原因之一。在互联网上,一位网友谈论聂树斌被错杀一案时称:错杀一个聂树斌对司法机关形象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了司法机关数百件正确裁决的正面影响;这样的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死刑案件是否公正对于司法机关社会形象与权威作用有着巨大的影响。看到这些评论之后,我想: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才能够尽可能减少或者说完全避免死刑实施中的漏洞,以实现死刑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作用呢?首先,按照目前我国刑诉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按照一般文字意义上的理解,终审的含义就是最后的司法程序;并且,在非死刑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民事诉讼之中,终审的法律文书一经送达之后裁决就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死刑案件之中,刑诉法同样地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但实际上二审并非最后的司法程序,同时二审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后,二审裁决并不能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仍然要经过复核程序之后才能够生效;显然,死刑案件的终审是死刑复核程序而非二审的审判程序,从文字含义上死刑实施中两审终审制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因此,为了文字含义上的统一性,应当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其次,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最低的要求应当有承担利益的当事人全部参加诉讼;基本要求是应当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求的权(力)利。但是,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之中,仅仅规定了具有死刑复核权的提押被告人、查阅相关卷宗即可以核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复核程序之中应当开庭,让控、辩双方同时到庭进行质证、辩论。虽然,假如控方以抗诉的方式引起再审程序之后控方当然地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复核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复核时通知控方参与,但控方抗诉引起的再审并非死刑复核程序。这些按照现代程序正义理念控方作为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参与诉讼在刑诉法与司法解释之中并没有予以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在复核之中是否由控方参与完全取决于复核机关自身的意愿。而缺少了利益直接受益者的控方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显然并非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程序。因此,在刑诉法中,应当将死刑复核程序明确规定为审判程序,由控、辩双方充分地行使诉权,从而保证死刑案件中的公平、公正。

第1种观点: 死刑复核程序审判员有三个。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的案件由最高人民进行核准,核准通过后才能执行死刑。【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第3种观点: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根据情况由原审或者上级再次进行审理,但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制度性保障。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死刑是最高刑罚,因此在执行死刑前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查。最高人民对死刑案件实行复核制度,即对死刑判决作出审查和认定,确保执行死刑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如果在复核中,最高人民认为原审的死刑判决有错误或不合法之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这就要求原审或上级再次对该案进行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是否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定。在审理中,一方面,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各项制度性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等因素,确保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而最高人民后来出现了证明原判决有错误的材料,应该如何处理?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已经执行的死刑判决是不可撤销的。但如果出现新的证据表明原判决存在严重的错误或者违反了被告人的权利,相关当事人可以提请国家赔偿,要求国家对错误的判决进行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此外,在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申诉等程序时,也可以向审判机关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要求重新审理原案。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确保执行死刑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同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制度性保障,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等因素,确保判决公正、合法。【法律依据】:《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最高人民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或者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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