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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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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案》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上报程序。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2.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3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刑法》第4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上个世纪80年代的情形是,在罪大恶极的罪犯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一些本来很轻微甚至并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也被核准死刑。据悉,1983年“严打”期间,上诉期仅有3天。甚至没有3天,从抓到判到执行也就一个星期。“这种现象确实存在,”樊*义说。当初死刑核准权下放,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某些人的干预下,死刑范围肯定被扩大了,可杀可不杀的罪犯也被杀了。“但很快被发现了,及时进行了纠正。‘从快’也要严格地依法从快,‘从严’也要严格地依法从严。”“严打”的“从重从快”,使死刑的核准程序过于简单化,一些在现在看来根本不适合死刑的罪行也被执行了死刑。从重从快,是导致错杀、可杀可不杀必杀的一个主要原因。造成死刑大量增加与死刑适用标准不同和随意降低有直接关系。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同时,标准也随之下放。死刑标准因地区的差异而变异,比如贪污贿赂案件,有的地方5万元开始立案,而在另外的地方可能3万元就要杀头。在长期从事司法调研过程中,卢*平发现,杀一个人甚至成了某些领导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比如,发生了恶性事件,地方党政一把手肯定要过问。领导关注的方式和程度通过某种渠道表达出来,就会左右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正确判断。遇到在材料上喜欢使用“严惩不贷”、“不杀不足以平”等批示用语的领导,不可能不作考虑。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经过20多年的实践,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近年来,因为个别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酿成了多起错杀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西南大学教授孙*永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中国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不仅被告人总是被迫成为控方的证人,以证明‘自己有罪’,而且常常帮助证明被告人有罪;即使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往往留有余地地判处死缓,以至于有些屈打成招的无罪被告人,不得不等待真凶的出现,才能平反昭雪。”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案》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2种观点: 最高人民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审限。但是,最高人民应按照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最高院死刑复核的方式: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式,均应由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第3种观点: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其特别之处可归纳如下:1、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2、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作出的裁判除外);3、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完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不需要人民的抗诉;4、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和被授权的高级人民。二、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拥有死刑复核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上报程序。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2.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3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死刑复核程序不是普通程序,而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特别程序,是对死刑判决实施监督的一种特殊程序。笔者注意到,今年最高一改历年报告全国工作的贯例,仅报告最高自身的工作。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其公布的数字是:审结死刑复核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同比上升16.28%,其中维持原判182件,改判94件,指令下级再审24件。由于条件所限,笔者未能收集到仅涉及死刑复核案件的确切数据,但从上述数据分析,死刑案件审理的质量不容乐观,死刑复核程序实在是有着其重要价值的特殊程序,是必须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的重要程序。一、如何细化量刑的标准要抓紧制定更为详尽的量刑标准。量刑决定是对社会很重要的决定,量刑不均衡问题,特别是死刑适用的标准不一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和强烈不满。所以,加强对量刑标准的研究,加强对具体量刑的规范和指导,已成为当前之迫切问题。由于量刑标准的细化涉及诸多罪名,诸多问题,所以我们只能根据各类犯罪的具体情况,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成熟多少制定多少,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改进。而就毒品犯罪而言,笔者认为现在已经具备了规范毒品犯罪量刑的条件。首先,细化量刑标准完全符合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其次,刑法为毒品犯罪的量刑规定了基本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为刑罚的进一步分格和细化奠定了基础;其三,刑事审判的专业技能、审判水平日益增强,毒品犯罪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有能力、有素材进行法理分析、综合考量,制定相对统一的毒品犯罪量刑标准。必须强调的是,为保证标准的权威性,这种标准必须是一个全国性的标准,是对过去各级内部掌握标准的总结和升华。负责制定和解释此标准的机关,必须是一个足够权威的部门,一个专门性常设机构,一个可以号令全国系统的部门,至少是最高。在制定标准时,针对不同的量刑档次,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各罪量刑应进行更精确的指导。可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分成不同的罪级,适用不同的量刑。对于法定情节,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明确界定,对具体适用予以指导。对法律规定应从轻、减轻,或者规定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对于各种情况下的具体适用,应进一步明确。如自首和立功,亦应细化不同具体情况,对具体量刑予以指导。再如累犯和毒品再犯,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但在具体个罪中,法定刑的幅度往往比较宽,而被告人的前罪刑罚各不相同,有的前罪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的却因犯故意杀人罪或抢劫罪或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更重刑罚。所以,虽然都应从重,但针对不同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从重刑期或刑罚是必须的。而不能错误地理解为从重处罚就应处以法定幅度内的最高刑或接近最高刑。此外,对于法定情节以外的其它情节,哪些应考虑,哪些不应考虑,如何考虑,对量刑的影响程度如何等等,都是应具体明确的问题。总之,制定这种指令性量刑标准之目的,就在于在法定刑与无数具体个罪的宣告刑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从而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缩减自由裁量空间,使量刑日趋公正,日趋科学,从而实现普遍正义。同时,任何标准,任何细则都不可能穷尽一切,且自由裁量在某些案件、某些领域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亦规定了对特殊情况的应对措施。它明确规定,对特殊案件,是允许偏移标准的,但必须详细说明理由,直至报最高人民核准。但可以预见的是,在不远的未来,量刑身上的神秘面纱将被揭开,量刑将日益成为一个更加公开和公平的过程。量刑的具体标准是公开的,是易于外界了解和掌握的,可以在办案时援引和适用的,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修正的。二、最高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意义由最高人民收回死刑复核权,对死刑适用标准统一研究,统一适用,是理论界、司法界大多数人的共识,是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避免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体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法原义,提高死刑案件质量,尊重和保障的客观需要。笔者亦热切期待着最高尽快对死刑复核现状进行改革,收回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早日出台统一的、指导各级具体量刑的细化标准,以实际行动切实解决量刑难问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只有最高人民才有死刑的核准权,高级人民可以对死刑案件复核,但要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死刑核准权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中级人民判处的案件报请死刑复核应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拥有死刑复核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上报程序。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2.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3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案》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只有最高人民才有死刑的核准权,高级人民可以对死刑案件复核,但要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死刑核准权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可以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最高人民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中级人民判处的案件报请死刑复核应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这样规定最高的死刑复核权: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的,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而且现在最高院本着慎杀、少杀的原则,所以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能够争取保一命的机会还是很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案》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拥有死刑复核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上报程序。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2.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3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案》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只有最高人民才有死刑的核准权,高级人民可以对死刑案件复核,但要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的含义主要就是指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需要经过高级及以上人民的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3种观点: 死刑复核的方式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式,均应由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一、死刑复核程序怎么进行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处理结果如何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3、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5、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拥有死刑复核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上报程序。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2.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3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案》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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