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关乡村振兴的规定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里面规定了一系列乡村振兴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村振兴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以及组织振兴。二零二零年是中国农村地区实现全部脱贫的一年,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以及带领广大农村地区的群众发家致富,国家制定了乡村振兴战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有章程2、发起人或出资人符合规定条件3、县设立村镇应该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乡不低于100万4、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需一次性缴足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6、有相关工作人员7、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8、有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9、其他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2种观点: 一、村镇银行性质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二、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三、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1、筹建设立村镇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村镇银行发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村镇银行的,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2、开业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村镇银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人民银行提出开户申请,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向当地信用社或金融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预留印鉴。包括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员印章及单位公章。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 干部人数和报酬。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职数配备村干部,严格按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村级干部报酬,基本报酬按市镇制定的统一标准测算后发放,考核报酬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2. 供养人员和补助标准。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五保、四属等对象和人数,按市统一标准发放补助。五保供养经费由市统一打卡发放。3. 办公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包干的办公费用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4. 报刊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年每村控制在2000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村振兴促进法以党中央提出的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新型城乡关系等方面的重大政策为依据,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五大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从组织建设、机制创新、措施保障等方面,确立了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制度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工作队伍。基层承担着市场培育、产业引导、人员培训等各项重点工作,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但就目前来看,存在乡镇人才总量不足、土地流转有阻力、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建议:人才是建设好“三农”工作队伍的关键,建议在事业上、感情上、待遇上多为基层工作者着想,引进和培养一批优秀人才,让他们心系农业、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筑牢堡垒,选优配强村级两委班子,引育并举,壮大基层农技人员队伍,政策引导,构建人才吸纳机制,畅通渠道,营造人才基层流动导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