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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农民维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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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乡村振兴包括什么1、乡村振兴五大振兴包括:(1)文化振兴;(2)产业振兴,推进农业的高质量发展;(3)生态振兴;(4)人才振兴;(5)组织振兴,在保证乡村振兴的政治基础,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战斗堡垒。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二、乡村振兴包括什么项目乡村振兴项目包括:1、乡村产业振兴。乡村振兴的基础就是产业振兴,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绿色原生态农业,提高城镇现代化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标准化、组织化方向发展,给乡村振兴发展提供动力。2、乡村人才振兴。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前提,乡村人才振兴为乡村振兴提供劳动力,是乡村工作的组织者,是建设乡村振兴和生态产品的供给者。人才振兴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可能,是乡村事业创新发展,农业升级与进步的必然联系。3、乡村文化振兴。在我国乡村中拥有很多物质文化遗产,乡村文化振兴的发展有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扬,提高人民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文化与政治经济相辅相成并反作用于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文化属于乡村发展的精神财富资本,为乡村振兴提供方向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4、乡村生态振兴。生态振兴及是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发展。是贯彻实施乡村振兴的关键和内在动力。是对生态文明语境下乡村现实问题的回应.直面乡村生态振兴的现实困境,探寻其破解路径,有益于改善乡村生态环境.5、乡村组织振兴。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尤其是当前蓬勃发展的乡贤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各类协商自治组织,有助于协调利益纠纷,建立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关乡村振兴的规定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里面规定了一系列乡村振兴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村振兴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以及组织振兴。二零二零年是中国农村地区实现全部脱贫的一年,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以及带领广大农村地区的群众发家致富,国家制定了乡村振兴战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有章程2、发起人或出资人符合规定条件3、县设立村镇应该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乡不低于100万4、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需一次性缴足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6、有相关工作人员7、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8、有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9、其他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2种观点: 一、村镇银行性质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村镇银行还可代理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二、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三、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1、筹建设立村镇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村镇银行发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村镇银行的,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2、开业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村镇银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人民银行提出开户申请,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向当地信用社或金融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预留印鉴。包括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员印章及单位公章。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 干部人数和报酬。要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职数配备村干部,严格按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村级干部报酬,基本报酬按市镇制定的统一标准测算后发放,考核报酬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2. 供养人员和补助标准。要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五保、四属等对象和人数,按市统一标准发放补助。五保供养经费由市统一打卡发放。3. 办公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包干的办公费用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4. 报刊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年每村控制在2000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事处和镇(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村振兴促进法以党提出的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机制、建立新型城乡关系等方面的重大为依据,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五大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从组织建设、机制创新、措施保障等方面,确立了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制度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工作队伍。基层承担着市场培育、产业引导、人员培训等各项重点工作,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但就目前来看,存在乡镇人才总量不足、土地流转有阻力、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不足等问题。建议:人才是建设好“三农”工作队伍的关键,建议在事业上、感情上、待遇上多为基层工作者着想,引进和培养一批优秀人才,让他们心系农业、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筑牢堡垒,选优配强村级两委班子,引育并举,壮大基层农技人员队伍,引导,构建人才吸纳机制,畅通渠道,营造人才基层流动导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1种观点: 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2日公布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意见”(简称“意见”),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是大势所需,是一件大好事。调整后的农村金融取得了一些新突破:一是放开了准入资本范围。新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调低了注册资本,取消了营运资金。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调整了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四是放宽了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新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五是调整了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是一项制度创新,会对农村金融起到加强竞争、完善体系、增加供给和改善服务的作用,是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重大突破。“意见”出台后,也会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1.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后,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放宽准入后,将会产生一批以盈利为目的、按商业化原则运营的农村金融组织,比如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和贷款子公司等,这些都需要审慎监管。当前的金融监管还只是停留在县一级,每个县三四个人,监管力量不足。2.“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而放宽准入后新生的农村金融组织是按市场化原则运营的。在偏远落后地区,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生存的难度就比较大,这些组织能不能在落后地区扎根能有多少在落后地区扎根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能否得到有效改善都还有待观察。我认为改善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不单纯是个金融问题,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需要财政的资金扶持,需要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手段引导资金回流,需要全社会的群策群力等等。3.农村金融的一些问题,甚至是根本性的问题不是靠金融可以解决的。单纯从经济角度看,农村金融各种问题的根源是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系统性风险严重,造成农村信贷资金大量外流。金融是通过资金的融通、流动创造价值的一种活动,只要是金融组织,就要讲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就要讲回报,资金就要从回报低的地方流向回报高的地方,如果任其自然,就很难逆转这种趋势,1994年到2004年农村存贷差额累计达到40876.52亿元(尚不包括乡镇企业存款);2005年为农村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共从农村转移了1.87万亿元人民币;2005年底邮政储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余额达到8839亿元,并转存银行。在农村资金大量流失的同时,大量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造成农信社“一农独大”,垄断地位不断强化,以2005年底的数据为例,如果将三农贷款局限于农业、乡镇及收购贷款三类,则农信社贷款占50.96%,其中农信社占所有农业贷款的81.78%,乡镇贷款的58.52%,农信社的贷款占农户正式渠道贷款的71.8%。由于缺乏竞争,农信社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完全处于“强势”地位,针对农户的贷款利率偏高,放宽利率后,部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农民承受的利率压力比较大。

第2种观点: “依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是针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制定的监管规则。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内容,旨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该规则围绕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理念,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操作指南。其中,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风险管理: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能力。2. 内控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相互促进。3. 资本管理: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等要求,要求金融机构保持稳健的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风险可控。4. 市场化运作:鼓励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进行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提高业务收益。5. 信息披露: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外部披露有关信息。以上内容是 “依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较为重要的方面,其目的在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如何与其他法规、相互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与其他法规、紧密相连。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等部门还出台了《商业银行管理条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反洗钱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行为进行更为具体的规范。此外,一些宏观经济和金融监管也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产生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遵守 “依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的基础上,全面履行相关法规和要求。“依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是国家对于金融市场稳健发展的保障之一。该规则围绕风险管理、内控制度、资本管理、市场化运作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操作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认真遵守相关规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控能力,确保其安全、稳健运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6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和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关于支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意见》(威金办发〔2016〕号),研究制定了《威海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威海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开展,根据《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关于支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意见》(威金办发〔2016〕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市级和各区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各试点农村合作社开办费或工作经费补助。第三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据实申请、严格审核、规范使用”的原则,加强奖补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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