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瑞养生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法典中规定人死后签订的合同终止吗

民法典中规定人死后签订的合同终止吗

来源:哈瑞养生
第1种观点: 民法典未规定人死后合同终止,应根据合同性质和继承人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效力,纯财产性合同不受死亡影响,需继承人履行债务。人身依附性合同应自然终止,保护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愿和自愿原则。继承人不应继承此类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不可转让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应随合同主体死亡而终止。法律分析民法典中并未规定人死后签订的合同终止。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的效力应当结合合同性质、继受人等的情况综合认定,不能刻板的采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而直接认定合同效力终止。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至于说如何履行,应当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区别对待,例如,在死亡的一方主体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则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到期债务。又如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一方去世的,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则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继承人)的义务。又如,在死亡一方主体为债权人的情况下,则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债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到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条中明确规定,在“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采取提存等方式履行到期债务。该法条表明,即使是债权人死亡在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债务人依然需要以提存的方式履行到期债务。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应当认定为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且必然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显然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结语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人死后签订的合同终止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应自然终止。在履行方面,应根据法律规定区别对待,继承人有责任清偿债务或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不可转让,继承人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合同主体死亡的情况下,该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自然终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当事人去世合同是否有效1、当事人去世合同还有效。合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由其继承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如果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死亡合同就自动失效的,或者合同是具有很强人身性的合同,如劳动合同,则签合同的人去世了,合同就无效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2、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合同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民法典未规定人死后签订的合同终止,合同效力需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和继承人情况。纯财产性质合同不应因一方死亡而影响效力,继承人应履行债务。人身依附性合同应自然终止,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愿和合同目的。根据民法典,此类合同权利义务不可转让,继承人不应继承。法律分析民法典中并未规定人死后签订的合同终止。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的效力应当结合合同性质、继受人等的情况综合认定,不能刻板的采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而直接认定合同效力终止。首先,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至于说如何履行,应当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区别对待,例如,在死亡的一方主体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则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到期债务。又如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一方去世的,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则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继承人)的义务。又如,在死亡一方主体为债权人的情况下,则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债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到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条中明确规定,在“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采取提存等方式履行到期债务。该法条表明,即使是债权人死亡在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债务人依然需要以提存的方式履行到期债务。其次,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应当认定为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且必然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显然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结语合同效力应根据合同性质、继承人等情况综合认定,不能刻板地认定合同终止。对于纯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不应影响合同效力,需继承人履行债务或继续享有权利。然而,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应自然终止,以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维护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精神,这类合同权利义务不可转让,继承人不应继承。因此,合同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认定,以确保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显示全文